披露
剧情 / 惊悚 8711次播放
视频推荐
- 9929次播放
- 9859次播放
- 9823次播放
- 9793次播放
- 9741次播放
- 9476次播放
- 9473次播放
- 9397次播放
- 9011次播放
- 8889次播放
- 8830次播放
- 8711次播放
- 8683次播放
- 8482次播放
- 8430次播放
- 8416次播放
- 8166次播放
- 8002次播放
- 7771次播放
- 7570次播放
披露中文完整版 , 披露巴瑞·莱文森
会计披露的定义
会计信息披露的多层次性。所谓“多层次性”,是指会计信息披露程度由低到高的一种差别性。从表2可以看出,德国会计信息披露的多层次性主要体现在财务报告内容与形式、审计要求、公布范围、公布时间等方面,从低到高基本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对不符合《公开法》规定规模的非公司制企业,只要求按《商法》披露最低程度的会计信息,无须审计,也无须公开。这类企业的业主对企业行为负无限责任,自律性比较高,同时,企业规模较小,社会影响相应也小,编制报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纳税的需要。第二层次,对符合《公开法》规定规模的大型企业,要求按《公开法》规定披露信息。这类企业的业主虽然仍负无限责任,但其规模很大(远远超过商法对大型公司规模的规定!),相应地,其社会影响已不可忽视,于是,不仅要求编制报表,而且还要求进行严格的审计和广泛的公开。第三层次,对于中小型公司,要求按《商法》规定的简化形式编制和公开会计信息。这类企业由于采取了公司制,其股东仅仅负有限责任,公司的自律性相对较低,·因此要求有较为全面的会计信息披露。但另一方面,中小型公司的规模有限,社会影响相应地也比较小,故在审计要求、披露范围等方面要求较低。例如,报表编制可以简化,可以由宣誓的审计员审计或不要求审计,会计信息也只要求在地方性的商业登记簿上公开。第四层次,对于大型资本性公司和企业集团(康采恩),要求按《商法》最高要求披露会计信息。这类企业股东负有限责任,规模庞大,社会影响广泛,故应采取最充分的会计信息披露。不仅要求提供整套详细的财务报表和详细的状况报告,要求经济检查师这一最高级别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而且还要求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在9个月内同时在商业登记簿和联邦司法部公告上公开。该层次会计信息披露无论是从内容的全面性、可靠性,还是从披露范围的广泛性、披露时间上的及时性等都得到了极大提高,这是德国会计信息披露的最高层次。概而言之,德国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律是:业主或股东责任越小,规模越大,会计信息披露要求越高,反之则反。
3.会计信息披露的保密性。以上分析可见,德国会计信息披露的层次性是按企业法律形式和规模大小来划分的,企业规模越大、社会责任越大,则信息披露越充分。这样,“多层次”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自然就使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在披露的同时具备了保密性。例如,德国《商法》第276条规定,大型资本性公司使用销售成本法编制损益表时应分别反映“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毛利”三个项目,而中小型资本性公司则允许合并为一个“毛利”项目反映,这样,中小:企业的竞争对手仅仅从外部公开的信息就无法得知毛利的形成过程,从而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形成了——定的保密作用,通过会计信息保密进而实现了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德国会计信息披露中的保密性特征也来自于德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德国是—个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市场经济国家,德国一方面鼓励私人投资,强调竞争,强调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德国经济的社会性质又强调竞争的公平、强调国家对经济规则的管制作用。公平的竞争首先必须要求有公平的竞争基础,不同规模的企业若要求相同的会计信息披露则本身就包含着不公平的因素,在信息披露方面保护中小企业便是政府创造公平竞争经济环境的一个具体体现。
4.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性。会计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同时,会计信息的加工、报表审计、财务报告的公布等也均具有一定的成本,德国会计信息的多层次披露特征也较好地贯彻了“成本效益原则”。对于大型企业,要求严格按照《商法》或《公开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详细披露会计信息,不允许简化编制,也不允许简化审计,信息披露成本自然比较高。对于中小企业,编制财务报表的时间不仅可以延长,而且报表可以简化、审计可以简略、信息公布范围可以缩小,这样大大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财务负担。针对不同规模和社会影响的企业采用不同要求的会计信息披露,这充分体现了会计规范制定的“成本效益原则”。
四、德国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是社会市场经济国家,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尽管社会所有制性质不同,但社会市场痉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有很大的相似之处的,经济环境的相似性为我们借鉴德国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准备了前提条件。从以上德国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会计信息全面公开制度应成为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建立社会的企业信用体系对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抵御金融风险,最终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信用内涵十分丰富,其中财务信用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长期以来,我国一方面非常强调企业财务信用的评价,要求企业在经济交易中注意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另一方面我国却缺乏了解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平台,除上市公司外无法利用业已编制完成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或报告。诚然,工商、税务、银行掌握一定的会计信息,但这些会计信息主要是为其专业职能服务的,并未为广大信息使用者所充分利用。因此,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迫切需要建立企业会计信息社会公共平台,为广大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基本的会计信息服务。会计信息的全面公开制度为建立企业会计信息社会公共平台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首先,我国企业已经普遍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并要求进行审计,不仅会计信息来源和可靠性具有保证,而且也不会额外增加企业会计信息加工的成本;其次,企业会计信息存在着广泛的需求,不仅工商、税务、银行、投资者、债权人,就是一般的社会公众也存在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再次,电子网络技术已经为会计信息的全面公开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笔者建议尽快建立我国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使之成为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多层次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应是解决我国非上市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可行方法。如果按照以上的设想建立我国全面公开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那么必然也会遇到如何保护中小企业的竞争力问题以及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问题。显然,中小企业与大企业或上市公司采用统一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不利于保护中小企业竞争力的,也不利于贯彻成本效益原则。我们可以在借鉴德国多层次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基础上构建我国自己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例如,可以将我国非上市企业划分大、中、小三个规模层次,规定大型企业完全执行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年报要求按照上市公司处理,也要求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但不要求临时公告;中型企业按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执行,可以不执行只在上市公司执行的会计准则,年报要求编制会计报表,但无须编制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报表要求进行审计;小型企业也按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执行,不要求执行会计准则,年度报表可以简化,不要求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审计可以由其自行选择。此外,在会计信息的公开方面,可以要求大型企业与上市公司一样,在全国某种媒体上公告,而中小型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在地以某种方式(可以考虑工商局年度出版物)公告。
3.德国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供我国制订小企业会计制度借鉴。鉴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制订问题已经引起了许多国家及国际组织的重视,有关国际会计组织已经着手探讨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我国则也开始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订工作(陈毓圭等,2001)。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方面,笔者认为德国的做法具有可取之处。在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上,德国主要采取了“简化”的做法:简化会计报表的编制;免除会计报表的审计;简化会计信息的公开。这些简化措施主要是考虑对小企业的保护和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降低。应该指出的是,德国小企业审计的免除,并不等于可以降低小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小企业会计信息虚假其企业主仍然要受到《商法》的严厉处罚。德国小企业会计披露规范的这些具体规定对我国小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内容与格式的设计、审计要求的确定、信息公布的规定等均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包括哪些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文链接:https://www.cimart.com.cn/play/202305/159.html
大家都在看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
